1、擋煙垂壁(簾)的性能要求應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yè)標準:《擋煙垂壁》GA533-2005的相關要求。?
2、公共區(qū)與出入口通道之間、防煙分區(qū)之間采用擋煙垂壁或結構梁分隔,擋煙垂壁或結構梁的高度不小于500mm,垂壁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0.5h的A級不燃材料,若公共區(qū)吊頂為鏤空型式,擋煙垂壁需升至結構板底。
3、站臺層公共區(qū)的樓扶梯口部設置卷簾式擋煙垂壁(擋煙垂簾),在火災工況下要求站臺層至站廳的樓、扶梯處兩側及人員疏散方向的擋煙垂簾從踏步至中板處達到封閉效果,人員疏散方向處的擋煙垂簾落至2.3米高度,樓扶梯兩側的垂簾落至距地500mm高度,并且三個方向的擋煙垂壁簾之間應有密閉措施(應能承受站廳至站臺1.5m/s向下氣流的干擾),其余各層樓扶梯口處及公共區(qū)與出入口連接處均應設置擋煙垂壁。
4、各層防煙分區(qū)處擋煙垂壁的高度應視裝修方案而定,密閉吊頂高度至吊頂下500mm,鏤空吊頂(風口設于吊頂內部)擋煙垂壁的高度應設置在風口高度下500mm。
5、擋煙垂壁、擋煙垂簾的工程量見附件,因部分裝修方案未定,工程量按照包容原則統(tǒng)計,以現(xiàn)場管線及裝修影響后的實際發(fā)生量為準。